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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259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吳坤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259號

原告
王派滄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具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其僅引用一部分者,得祇具節本,而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其起訴狀僅於原本附有引用之文書影本,繕本則未附具,故原告應依據前開規定,另行提出附有前開文書繕本或影本之起訴狀繕本。

二、以上各項程式所欠缺之事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259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