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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號

勞保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琥峯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江兩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間勞保事件,對於民國104 年6月9 日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1 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下略)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

  得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建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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