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2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259號
- 原告
- 王派滄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具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其僅引用一部分者,得祇具節本,而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其起訴狀僅於原本附有引用之文書影本,繕本則未附具,故原告應依據前開規定,另行提出附有前開文書繕本或影本之起訴狀繕本。
二、以上各項程式所欠缺之事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坤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