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琥峯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江兩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間勞保事件,對於民國104 年6月9 日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1 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下略)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
得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