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琥峯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江兩成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勞動部
- 代表人
- 陳雄文(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9 日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1 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 月8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 年7 月15日送達上訴人代表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下略)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4條前段規定,得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