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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3號

職業安全衛生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吳坤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3號

原告
益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趙慶麟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昀生律師
被告
勞動部
代表人
陳雄文
訴訟代理人
江宗龍

      洪吉誠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聲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前項情形,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 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因認所適用之行政程序法第74條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應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依前開規定,在該解釋公布前,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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