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3號
- 原告
- 益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趙慶麟
- 訴訟代理人
- 龔君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昀生律師
- 被告
- 勞動部
- 代表人
- 陳雄文
- 訴訟代理人
- 江宗龍
洪吉誠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聲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前項情形,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 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因認所適用之行政程序法第74條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應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依前開規定,在該解釋公布前,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坤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