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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3號

職業安全衛生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徐文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3號

原告
益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趙慶麟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昀生律師
被告
勞動部
代表人
許銘春
訴訟代理人
江宗龍

      洪吉誠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05 年9 月30日所為之104 年度簡字第33號停止訴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所應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74條規定,未明定寄存送達自寄存日起經一定時間(例如10日)始生送達效力,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爰於民國105 年9 月30日裁定命於司法院大

二、茲因司法院大法官已就前開規定作出釋字797 號解釋,並經司法院於109 年11月20日將該號解釋之解釋文、解釋理由書及相關大法官意見書等函送本院(見本院卷第164 至238 頁),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法官解釋作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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