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3號
- 原告
- 益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趙慶麟
- 訴訟代理人
- 龔君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昀生律師
- 被告
- 勞動部
- 代表人
- 許銘春
- 訴訟代理人
- 江宗龍
洪吉誠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05 年9 月30日所為之104 年度簡字第33號停止訴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所應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74條規定,未明定寄存送達自寄存日起經一定時間(例如10日)始生送達效力,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爰於民國105 年9 月30日裁定命於司法院大
二、茲因司法院大法官已就前開規定作出釋字797 號解釋,並經司法院於109 年11月20日將該號解釋之解釋文、解釋理由書及相關大法官意見書等函送本院(見本院卷第164 至238 頁),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