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5號
- 原告
- 翊瑄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碧娥
- 被告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機關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中正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坤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