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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行執字第13號

聲請強制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行執字第13號

債權人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代表人
徐宜君
債務人
藝之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姚鳳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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