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31號
- 原告
- 有志貨運物流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秋稔
- 被告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石發基
- 訴訟代理人
- 劉瑋玲
莊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31號行政訴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106 年4月3日辯論終結」,應更正為「107年4月3日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