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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51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徐文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51號

聲請人即

原告
余福興
原告
相對人即
被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表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蕭文君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本院108年度交字第51號行政訴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五㈢⒉第九行所載「至於舉發通知單所載到期日為106 年10月18日」,應更正為「至於舉發通知單完成寄存送達程序為106年10月18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聲請人即原告所為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51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