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5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51號
聲請人即
- 原告
- 余福興
- 原告
- 相對人即
- 被告
-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 代表人
- 蘇福智
- 訴訟代理人
- 蕭文君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本院108年度交字第51號行政訴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五㈢⒉第九行所載「至於舉發通知單所載到期日為106 年10月18日」,應更正為「至於舉發通知單完成寄存送達程序為106年10月18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聲請人即原告所為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