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何牧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士林區公所間有關國民年金法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所為108年度簡字第2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