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3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唐一强

上訴人
即原告
陸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平陸
被上訴人
即被告衛生福利部
代表人
薛瑞元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2年8月4日(本院收文日),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加徵裁判費2分之1;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為適用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之上訴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同法107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予以補繳,逾期未予補繳或未完全補繳,本院將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