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4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徐文瑞

原告
鱻宇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吟貞
被告
衛生福利部
代表人
薛瑞元

上列原告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未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第2項規定,原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