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4號
- 原告
- 鱻宇水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吟貞
- 被告
- 衛生福利部
- 代表人
- 薛瑞元
上列原告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未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第2項規定,原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簡字第4號
上列原告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未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第2項規定,原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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