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智簡字第2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智簡字第29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金媗麟實業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王麒麟
- 被告
- 楊雅媗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聯邦銀行士東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華物國際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聯邦銀行士東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華物國際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王麒麟、楊雅媗應匯款至華物國際有限公司指定之戶頭原記載「聯邦銀行士東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華物國際有限公司)」,依卷內所附華物國際有限公司帳號資料,顯係「聯邦銀行士東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華物國際有限公司)」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開說明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劉瓊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