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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5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454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教賢

上列被告所犯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有漏繕,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應增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8690號),本院判決如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漏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8690號),本院判決如下:」等事項,然不影響原判決之本旨,乃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54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