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8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黃潔茹李冠宜蔡明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再字第8號

聲請人
尤家華
即受判決人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民國99年11月12日所為之確定判決(99年度易字第29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又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其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第429 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次按再審程序對於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聲請人除得依法另行具狀聲請再審外,關於本件程式之欠缺要屬無從補正。(最高法院81年度臺抗字第247 號、76年度臺抗字第337 號、81年度臺抗字第17號、88年度臺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聲請人尤家華聲請再審僅提出刑事聲請再審狀,並未依法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規定不符,依照上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已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蔡明宏

書記官 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8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