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56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鴻文
具 保 人 廖秀香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提出保證金,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執聲沒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秀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廖秀香田因受刑人即被告張鴻文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本院法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元,繳納現金保證以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乃依法聲請裁定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即被告張鴻文因偽造文書案件,為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62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緩刑3 年,於民國99年7 月12日確定,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撤緩字第316 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而其戶籍地址並未變動,現無在監在押,於執行中傳拘未果,業經通緝在案,有本院99年保刑字第41號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及具保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及送達證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另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在卷可憑,且被告迄今仍未到案執行,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紙附卷可參,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本件聲請即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雷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