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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56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雷雯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56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鴻文

具 保 人 廖秀香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提出保證金,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執聲沒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秀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廖秀香田因受刑人即被告張鴻文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本院法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元,繳納現金保證以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乃依法聲請裁定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即被告張鴻文因偽造文書案件,為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62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緩刑3 年,於民國99年7 月12日確定,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撤緩字第316 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而其戶籍地址並未變動,現無在監在押,於執行中傳拘未果,業經通緝在案,有本院99年保刑字第41號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及具保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及送達證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另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在卷可憑,且被告迄今仍未到案執行,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紙附卷可參,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本件聲請即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東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56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