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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316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羅惠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撤緩字第31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鴻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9年度執聲字第3822號),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所記載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7日所為之99年度撤緩字第316 號裁定原本及裁定正本之當事人欄所記載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因係文字之記載顯然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 惠 雯

書記官 許 育 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316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