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5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950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奇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奇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奇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李奇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所犯附表編號2 、3 之罪所處之刑,並經本院100 年度審簡字第106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月,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陳美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