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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自字第26號

背信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蔡明宏蘇怡文李昭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自字第26號

自訴人
薩摩亞商宇丰玄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美
自訴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被告
孫崇騰
被告
張治安
共同選任辯護人
成介之律師
共同選任辯護人
余振國律師
被告
王淑芬
選任辯護人
陳佩貞律師

      孫煜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295 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孫崇騰、張治安、王淑芬被訴背信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3日裁定,在本院101 年度重勞訴字第1 號民事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經查,上開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303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是上開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揆諸首揭說明,應繼續審判。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李昭然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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