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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自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背信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
    蔡明宏蘇怡文李昭然

  • 當事人
    薩摩亞商宇丰玄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孫崇騰王淑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自字第26號自 訴 人 薩摩亞商宇丰玄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美 被   告 孫崇騰 張治安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成介之律師 被   告 王淑芬 選任辯護人 陳佩貞律師 孫煜輝律師 上列自訴人因對被告提出背信等自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及追加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如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不受理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準用同法第307 條規定,並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 三、本件自訴人薩摩亞商宇丰玄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自訴及追加自訴被告孫崇騰、張治安、王淑芬涉犯背信等罪,原委任林鳳秋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然自訴代理人於民國108 年1 月10日具狀陳報解除上開委任,本院遂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之規定,於108 年1 月11日以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狀,該裁定於105 年1 月16日補充送達自訴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陳報狀及本院裁定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二第278 頁、第282 頁至第283 頁、第286 頁),然自訴人迄今逾期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從而,本件自訴違反前揭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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