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陳彥宏、簡志龍、莊明達
- 當事人陳秀娟、李培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 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原 告 陳秀娟 被 告 李培澄 先鋒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交訴字第13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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