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08號
- 原告
- 貝利智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建忠
- 被告
- 原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8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