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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莊明達
  • 法定代理人
    蔡鳳能、徐維廷

  • 被告
    海天遊艇育樂事業有限公司法人翁偉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審簡字第454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海天遊艇育樂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鳳能 被   告 翁偉達 億載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徐維廷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2310 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100 年度湖簡字第180 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行(100 年度審訴字第246 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翁偉達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海天遊艇育樂事業有限公司、億載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執行業務從業人員,各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各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另更正、補充如下: ㈠起訴書被告欄及犯罪事實欄第13行之「億戴」更正為「億載」;倒數第2 行之「95年」更正為「98年」;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之「鍾家宏」更正為「鍾佳宏」。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翁偉達兼被告海天遊艇育樂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海天公司)代理人、被告億載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載公司)代表人徐維廷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15頁背面至第16頁)。 二、核被告翁偉達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另被告翁偉達為海天公司、億載公司實際執行業務之從業人員,被告翁偉達既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罪,則被告海天公司、億載公司即各應依同法第92條規定,各科以同法第87條第3 項所定之罰金。爰審酌被告翁偉達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所為妨礙臺北市政府辦理採購案開標結果之正確性,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並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與被告海天公司、億載公司之規模及營收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另被告海天公司、億載公司各因其實際執行業務之從業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罪,各科以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罰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刑事第一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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