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洪英花
- 當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張如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審簡字第555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如瓊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1407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受理後(100 年度簡字第120 號)認管轄錯誤不宜行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序(100 年度訴字第141 號)並判決移轉管轄而移送本院,經本院受理訊問被告後(100 年度審訴字第279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主 文 張如瓊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偽造之署名明細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共拾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另更正並補充:(一)起訴書附表更正如本判決附表。(二)本案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如瓊於民國100 年5 月30日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認不諱,核與起訴書所載之其他證據相符,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張如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行使第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指示不知情而受雇於被告之成年女子完成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之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應論以間接正犯。又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復加以行使,該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被告雖於98年10月26日、27日間偽造如附表所示陳述書11張,並同時持向梁素麗提出行使之,然因其同時行使偽造之陳述書份數為11件,且其每張陳述書之被害人均不相同,應屬同時侵害數個法益,故其此部分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前並無任何前科紀錄,本件犯罪目的非為己利,係為他人從事市場調查,始一時失慮,誤蹈刑章,且被告犯後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並依其承諾於期限內捐款新臺幣12,000元予公益團體,有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影本1 紙在卷可稽,認其顯知悔悟,犯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罰金之折算標準。再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事後已坦承犯行,並主動捐款如上金額予公益團體回饋於社會,堪認已有悔意,足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應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三、扣案如附表各編號之偽造署名欄所示之簽名,為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均沒收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 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 21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曾勁元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刑事第一庭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編號│ 被冒用飾品商號名稱 │ 偽造署名 │ 日 期 │ ├──┼──────────┼───────────┼─────┤ │ 1 │淑女飾品有限公司 │偽造「唐月英」署名壹枚│98.10.26 │ ├──┼──────────┼───────────┼─────┤ │ 2 │易展鈕釦行 │偽造「黃雅齡」署名壹枚│98.10.26 │ ├──┼──────────┼───────────┼─────┤ │ 3 │今日飾品有限公司 │偽造「石月雲」署名壹枚│98.10.27 │ ├──┼──────────┼───────────┼─────┤ │ 4 │品杰行 │偽造「莊嘉慧」署名壹枚│98.10.27 │ ├──┼──────────┼───────────┼─────┤ │ 5 │南昌行 │偽造「徐雲虹」署名壹枚│98.10.27 │ ├──┼──────────┼───────────┼─────┤ │ 6 │易昕股份有限公司 │偽造「陳敏雄」署名壹枚│98.10.27 │ ├──┼──────────┼───────────┼─────┤ │ 7 │嘉慶服裝材料行 │偽造「呂宜勳」署名壹枚│98.10.27 │ ├──┼──────────┼───────────┼─────┤ │ 8 │程憲治國際時裝 │偽造「馮珮榆」署名壹枚│98.10.27 │ ├──┼──────────┼───────────┼─────┤ │ 9 │巨行服飾設計公司 │偽造「林巨英」署名壹枚│98.10.27 │ ├──┼──────────┼───────────┼─────┤ │ 10 │彭氏有限公司 │偽造「彭秀玉」署名壹枚│98.10.27 │ ├──┼──────────┼───────────┼─────┤ │ 11 │展鐽服裝材料有限公司│偽造「林献村」署名壹枚│98.10.27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