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5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454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教賢
上列被告所犯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有漏繕,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應增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8690號),本院判決如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漏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8690號),本院判決如下:」等事項,然不影響原判決之本旨,乃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張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