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51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514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益來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年籍欄漏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年籍欄漏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顯係漏載,應更正予以補充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