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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更(一)字第3號

違反勞動基準法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高雅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更(一)字第3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艾爾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祖修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一百年度易更(一)字第三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艾爾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前經本院以100 年11月30日100 年度易更(一)字第3 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因本件被告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之情形,是本院認為本件不宜為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為免訴判決,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映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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