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更(一)字第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更(一)字第3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艾爾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祖修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一百年度易更(一)字第三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艾爾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前經本院以100 年11月30日100 年度易更(一)字第3 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因本件被告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之情形,是本院認為本件不宜為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為免訴判決,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高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