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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緝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簡志龍

  • 被告
    王光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緝字第8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光美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049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光美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光美原在臺北市○○區○○街1 段3 67號1 樓,由呂睿庭擔任負責人之「禾睿牙科診所」任職,於民國98年4 月間離職後,因不滿禾睿牙科診所未給付新臺幣2 千元之全勤獎金,竟因此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犯意,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街302 巷27號4 樓之住處內,利用電腦網路連線,接續於:(一)98年4 月14日某時,在「Yahoo!奇摩生活」網站,張貼「…雖然禾睿的醫師收費很便宜,可是為了趕時間看多一點的病患,確忽略了把病患治療好,這最基本的責任…很差!!!!!!」(見偵卷第5 頁);(二)98年4 月15日上午9 時25分、29分及同年月16日上午1 時32分、40分許,在「MODLE'S-SMILE 」部落格(網址為:http://moldes0smile.pixnet.net/blog/trackback/b033b7f214/000000000b7f )張貼「這個診所怪ㄎ…」、「…之前做錯了什麼醫療糾紛…」、「…那家診所沒人性,沒人性…有人看看自己從一般人身上賺到了什麼不乾淨錢,還不斷花錢請名人代言…好可怕的診所是那一家呢? 」及「嘴自己長在臉上…扮演搶錢的戲碼( 實際是) …」(見偵卷第9 、11、12、8 頁);(三)98年4 月15日上午10時35分許,在「Yahoo!奇摩知識+ 」網站,張貼「**牙醫診所吸金診所歐!!」(起訴書誤載為:「**牙醫診所吸金診所哦!!」(見偵卷第18頁)等不實內容,指摘足以詆毀「禾睿牙醫診所」商譽文字,足生毀損於禾睿牙科診所及其負責人呂睿庭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云云。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尚難為有罪之認定基礎(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 號判例、40年度臺上字第86號判例、76 年 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而刑法誹謗罪構成要件中之「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其所謂被「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名譽」之對象,應以社會一般人依其生活經驗,得以認知行為人係指述某特定對象,固不侷限於揭露真實姓名與身分,惟至少得以在日常生活中得以分辨或限縮至某特定對象之程度;否則大眾既無法分辨、得知言論所指述之對象,該對象即與一般大眾無從區隔,即無名譽受損可言。而刑法第311 條第3 款則對於誹謗罪設有阻卻違法事由,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而在判斷某項評論是否適當,並非在判斷此項言論是否適當,亦非在審查有無使用適當之字眼或形容詞,而係在審查其所評論者是否為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其評論所根據或其所評論之事實,是否已隨同評論一併公開陳述或為眾所皆知,而讓社會大眾資以判斷、評價及選擇發表評論者之意見是否持平?以及行為人為該評論時,是否以毀損被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合先敘明。 三、訊據被告王光美固坦承於「MODLE'S-SMILE 」部落格,張貼「這個診所怪ㄎ…」、「…之前做錯了什麼醫療糾紛…」、「…那家診所沒人性,沒人性…有人看看自己從一般人身上賺到了什麼不乾淨錢,還不斷花錢請名人代言…好可怕的診所是那一家呢? 」等內容(見本院卷第18、19頁),惟堅決否認有何加重誹謗犯行,辯稱:於「Yahoo!奇摩生活」網站,發表之「…雖然禾睿的醫師收費很便宜,可是為了趕時間看多一點的病患,確忽略了把病患治療好,這最基本的責任…很差!!!!!!」內容,並非伊所張貼;而於「MODLE'S-SMILE 」部落格,發表之「嘴自己長在臉上…扮演搶錢的戲碼( 實際是) …」及於「Yahoo!奇摩知識+ 」網站,發表之「**牙醫診所吸金診所歐!!」之內容,伊已不記得是否為伊所張貼。而「MODLE'S-SMILE 」部落格係以個人名義所設立部落格,並非禾睿牙科診所之部落格。且醫療行銷為普遍之現象,伊未以指名道姓方式指述何人,而牙科診所很多都用名人代言,伊未對任何人作攻擊等語。經查: (一)公訴人認被告在「Yahoo!奇摩生活」網站,張貼「…雖然禾睿的醫師收費很便宜,可是為了趕時間看多一點的病患,確忽略了把病患治療好,這最基本的責任…很差!!!!!!」之內容,係以「aababynzg 的個人版圖- 禾睿牙科診所-Yahoo! 奇摩生活+ 」網頁,張貼有「牙齒很痛來這裡看,牙醫生認定是蛀牙,處理不到十分鐘,就把牙齒補起來了... 之後牙疼仍然沒有解決... 後來給別的北投的牙醫生看,別的牙醫生仔細幫我檢查,光是檢查就花了十分鐘,最後發現是神經腐敗,然後覆診了很多次才把問題解決... 雖然禾睿的醫師收費便宜,可是為了趕時間看多一點的病患,卻忽略了把病患治療好,這最基本的責任... 很差!!!!!!0000-00-00」之留言內容。惟觀諸該留言內容,並未顯示刊登留言者所使用之帳號及電腦IP位置(見偵卷第5 頁),已無從僅憑該留言內容,遽認係被告所為。而經本院向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函查該「aababynzg 的個人版圖」帳號之申請人資料,該申請人於申設帳號時,所登錄之個人資料為:姓名:「Msababg aababyng」,生日為:「October 8,1988(即民國77年10月8 日」,而上開「…雖然禾睿的醫師收費很便宜,可是為了趕時間看多一點的病患,確忽略了把病患治療好,這最基本的責任…很差!!!!!!」留言之刊登者,於刊登留言時,所登入之電腦IP位置,已逾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系統所設之半年保留期限,而無法查知等情,有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00 年10月6 日雅虎資訊(一00)字第03789 號函及其附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68 到269 頁)。據上所述,依「aababynzg 的個人版圖」帳號之申請人資料,與被告之姓名及年籍資料不相符,且該留言者登入電腦之IP位置已逾保留期限,而無法查知。且此部分亦難僅憑被告與「禾睿牙科診所」間之糾紛嫌隙,或被告曾於其他網頁刊登留言,即遽推論係被告所為,自應認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二)於「MODLE'S-SMILE 」部落格所張貼之「這個診所怪ㄎ…」、「…之前做錯了什麼醫療糾紛…」、「…那家診所沒人性,沒人性…有人看看自己從一般人身上賺到了什麼不乾淨錢,還不斷花錢請名人代言…好可怕的診所是那一家呢? 」之留言,已據被告坦承為其所刊登。復衡諸上開留言者登入電腦之IP位置經網頁顯示為:「61.71.17.249」及「61.71.17.196」,經警向天空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函查,上開2 個IP位置之使用者名稱均為「王光美」,地址為:「臺北市○○區○○街302 巷27號4 樓」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100 年9 月27日北市警投分字第10032184800 號函及其附件(見本院卷第262 、263 頁) 及天空傳媒股份有限公司98年6 月25日(98)天空技字第09800138號函(見偵卷第21頁)在卷可參,堪認確係被告所刊登。而於「MODLE'S-SMILE 」部落格,所張貼之「嘴自己長在臉上…扮演搶錢的戲碼( 實際是) …」之留言,所使用之電腦之IP位置,經網頁顯示亦為:「61.71.17.196」(見偵卷第8 頁),依上開經警方向天空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函查之資料,亦係被告所使用。且被告於審判中陳稱:伊於98年4 月間,住在臺北市○○區○○街302 巷27號4 樓住處,平常電腦主要為伊在上網使用,伊之家人當時都不知道伊與禾睿牙醫診所間之糾紛等語(見本院卷第287 頁背面)。依該電腦之IP位置係被告所申辦、被告住處之電腦平日主要為被告所使用,且被告之家人原亦不知被告與禾睿牙醫診所間之糾紛等情,相互勾稽以觀,堪認該「嘴自己長在臉上…扮演搶錢的戲碼( 實際是) …」之留言,亦係被告所刊登。惟查,被告刊登之「這個診所怪ㄎ…」、「…之前做錯了什麼醫療糾紛…」、「…那家診所沒人性,沒人性…有人看看自己從一般人身上賺到了什麼不乾淨錢,還不斷花錢請名人代言…好可怕的診所是那一家呢? 」及「嘴自己長在臉上…扮演搶錢的戲碼( 實際是) …」之留言,其留言之全部內容分別為:「這個診所怪ㄎ 搞什麼模特兒在醫院 有錢沒地方花嗎 沒錢還要搞什麼 我要折扣我要折扣」、「這個診所的確怪怪 我知道 大家要小心 之前做錯了什麼醫療糾紛? 所以才花錢請林嘉綺吧?」(見偵卷第9 頁)、「對這是個人部落格 也不要怪留言的人查IP位置 怪了真的是心中有鬼 半夜心聲 不要用不正當手段 要正正當當 如我當初繳了那麼多錢給某診所 結果因為時機不好 被影響 那家診所沒人性 沒人性 你們知道吧 有人看看自己從一般人身上賺到了什麼不乾淨錢 還不斷花錢請名人代言花了錢 再讓我們繳錢 我查了再查 結果才知道 心中有鬼的人出門才要小心 對不對 社會有正義 處處有和平 好可怕的診所是那一家呢?」(見偵卷第11、12頁)及「重點是海海削錢吧!?搶錢的嘴臉分類:王啟輝詩作2006/11/14 08 :43搶錢的嘴臉 嘴自己長在臉上 嘴臉因此稱兄道弟(好像在幫你喲)扮演搶錢戲碼(實際是)雷射要多少啊?很便宜 但看病很貴吧???思考吧」(見偵卷第8 頁)。觀諸被告刊登之留言內容,並無隻字片語指述其評論之診所名稱為何。且證人洪胤渝於審判中證稱:伊於禾睿牙醫診所擔任諮詢師,「MODLE'S-SMILE 」部落格為伊所架設之網頁,設部落格之目的為抒發上班所見及自己之心情,為伊之私人的部落格。伊不記得在「MODLE'S-SMILE 」部落格裡面有無曾提及禾睿牙醫診所之名稱,因為時間已經很久了,且部落格後來也關閉。此部落格並無欲行銷禾睿牙醫診所之目的,僅係單純私人抒發之用,來過診所的客人,伊亦不會將部落格告知對方等語(見本院卷第231 至233 頁)。證人劉俐旻則於審判中證稱:伊在禾睿牙醫診所擔任執行長,被告則受僱於梵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幫禾睿牙醫診所行銷。「MODLE'S-SMILE 」 部落格是洪胤渝所設,因在診所內曾跟大家講說可以自己去開部落格,洪胤渝開設之後,伊才知該部落格。該部落格是否有行銷的目的,要看洪胤渝的意思,伊無洪胤渝的帳號密碼,只有以一般訪客的身分瀏覽該部落格。洪胤渝在部落格發表文章前,不會先給伊看過或與伊討論。係本案發生後,伊去部落格看,才知道有寫這些等語(見本院卷第226 至227 頁)。衡諸證人洪胤渝及劉俐旻之證詞,堪認該「MODLE'S-SMILE 」部落格係洪胤渝之個人部落格,並無行銷禾睿牙醫診所之目的。復觀諸該部落格首頁之標題為「MODLE'S-SMILE 時尚界的秘密花園」,部落格內亦無明顯之文字、標語、圖片、註記等特徵,而使一般人於瀏覽部落格時,得以知悉該部落格係為行銷禾睿牙醫診所(部落格網頁內容見偵卷第6 至14頁),則被告於部落格刊登「這個診所怪ㄎ 搞什麼模特兒在醫院 有錢沒地方花嗎 沒錢還要搞什麼 我要折扣我要折扣」、「對這是個人部落格 也不要怪留言的人查IP位置怪了 真的是心中有鬼 半夜心聲 不要用不正當手段 要正正當當 如我當初繳了那麼多錢給某診所 結果因為時機不好 被影響 那家診所沒人性 沒人性 你們知道吧 有人看看自己從一般人身上賺到了什麼不乾淨錢 還不斷花錢請名人代言 花了錢 再讓我們繳錢我查了再查 結果才知道 心中有鬼的人出門才要小心對不對 社會有正義處處有和平 好可怕的診所是那一家呢?」等內容,尚無從使一般人於瀏覽其留言之內容,即得以分辨、得知其指述之對象為何,自難認有何減損禾睿牙醫診所之名譽可言,是被告此部分所為,尚未達妨害名譽之程度。至證人洪胤渝雖於審判中證稱:「如果看過林嘉綺那篇文章,其中有提到禾睿牙醫診所,應該就會知道這個部落格是在講禾睿牙醫診所,因為林嘉綺曾與我們診所的呂醫師一起接受平面媒體採訪,有上雜誌,畫面有拍出來,文字也有描寫到,林嘉綺都是在我們牙醫診所就診,目前我沒有看到她在其他牙醫診所就診。」等語。惟社會一般人是否依其生活經驗均可知悉林嘉綺曾在禾睿牙醫診所就診,而僅憑被告於該部落格刊登之「這個診所的確怪怪 我知道 大家要小心 之前做錯了什麼醫療糾紛? 所以才花錢請林嘉綺吧?」留言,即將該留言所針對之對象與禾睿牙醫診所間予以連繫,容屬有疑。又上開「MODLE'S-SMILE 」部落格之熱門文章欄內,雖有「林嘉綺採訪花絮」之連結選項可供點選,惟依偵查卷內之MODLE'S- SMILE」部落格網頁內容,並未顯示如點選該連結選項後,可供瀏覽之內容為何,且該「MODLE'S-SMILE 」部落格業經關閉乙情,亦經證人洪胤渝證述如前,是以縱有第三人於該部落格,因瀏覽被告刊登之「之前做錯了什麼醫療糾紛? 所以才花錢請林嘉綺吧?」之留言,其如點選該部落格熱門文章欄內「林嘉綺採訪花絮」之連結選項,是否確可瀏覽該連結選項之內容、其內容為何及依該內容是否確可將該留言所針對之對象與禾睿牙醫診所間予以連結想像,均屬有疑,依罪疑惟輕之原則,尚無從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況被告上開留言內容係緊接在證人洪胤渝於該部落格所發表之「又是電燒」之文章後,所為之回應,亦據證人洪胤渝於審判中證述綦詳(見本院卷第232 頁),而該「又是電燒」文章之內容為:「又有人因電燒受害... 因為當初做假牙時覺得牙齦低了一點. ..跟他當初的醫生說了一下... 那個醫生二話不說的免費要幫她做牙齦整形...4顆喔... 結果... 是用電燒的...4顆都不一樣高... 沒關西... 修一下就好... 但是其中一顆修太高了... 牙肉已經開始縮了... 這也沒關係... 大不了我們都配合那顆修高一點嘛 ... 重點是... 組織已經壞掉了... 所以那顆高高的牙肉就會一直慢慢的萎縮... 我們也只能跟客人說... 盡量救囉!所以... 請特別注意... 牙齦整形不要用電燒的啦 ... 請用雷射... 比較不會破壞組織啦... 」(見偵卷第6 、7 頁),該文章其內容亦無何等文字或特徵之描述,足使社會一般人知悉該文章與禾睿牙醫診所間有所關聯,則被告於該「又是電燒」文章之後,雖刊登「之前作錯了什麼醫療糾紛? 所以才會花錢請林嘉綺吧?」之回應內容,亦無從使一般人將該留言所針對之對象與禾睿牙醫診所間予以連結想像,尚難認該留言已減損禾睿牙醫診所之名譽。 (三)98年4 月15日上午10時35分許,於「Yahoo!奇摩知識+ 」網站,以「工義使者」為名,張貼「**牙醫診所吸金診所歐!!」等內容,雖經被告辯稱:不記得是否為其刊登云云。惟經警向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查詢,該「工義使者」係以「a1088rstd123」為登入帳號,並於98年4 月15日上午10時20分許,使用「61.71.17.249」之電腦IP位置,登錄網路使用等情,此有「a1088rstd123」登入yahoo 網站之IP位址查詢結果資料1 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27、28頁)。而該「61.71.17.249」之電腦IP位置,於98年4 月間,確為被告所申辦使用,且被告住處之電腦平日主要為被告所使用,況被告之家人原亦不知被告與禾睿牙醫診所間之糾紛等情,均已如前所述,依上情相互勾稽以觀,堪認該「**牙醫診所吸金診所歐!!」等內容,亦係被告所刊登。惟查,被告張貼之「**牙醫診所吸金診所歐!!」,係因有網友以「ANGE」為名、「我的牙齒不美又怕痛」為標題,於98年4 月11日上午11時12分許,在「Yahoo!奇摩知識+ 」網頁,張貼:「我的牙齒不美應該說粉醜,不敢笑,前牙還有一個黑黑快要斷的牙。我昨天有看到TVBS新聞,看到名模林嘉綺牙齒變好漂亮 請告訴我他是去哪裡做的,我都查不到!另外可不可以告訴我要花多少錢,雖然我有準備一些錢但是不知道夠不夠?其實我看過很多醫師了,但是感覺都不太好!光幫我打針我就痛的想XXOO..... ,所以就落荒而逃。有沒有看牙比較不痛的醫師也請告訴我。PS我是桃園人工作在台北,台北桃園我都可以去。」之詢問內容(見偵卷第15頁)。嗣即有網友以「天」為名,於98年4 月11日上午11時28分許,張貼:「你要的資料有點難找但是我還是幫你找到了,應該是這一則新聞『林嘉綺與時尚美齒結合 客製化星鑽瓷冠訂做名模美齒正夯』伊林名模林嘉綺近來積極投入戲劇的演出、談到轉戰戲劇跟走伸展台的準備工作有何不同?... ,偏偏嘉綺對於自己的齒型不是很滿意,認為自己的牙齒型狀屬於可愛有特色造型,擔心會影響演技的發揮受限制,隨著戲劇的發展希望笑起來有時尚性感的感覺,後來聽說時下牙科有一種新技術叫星鑽瓷冠,不需要戴醜醜的牙套,就可以迅速讓牙齒更加潔白無瑕且晶瑩剔透並可涼身訂做自己牙齒造型,於是經過禾睿牙醫診所呂睿庭院長協助,果然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就讓牙齒更加性感時尚又美麗... 。禾睿牙醫診所呂睿庭醫師表示,以往如有齒列不整的民眾除了不美觀,還會進而影響到臉型,導致大小臉,嚴重的話更會影響到日常生活作息。改善的方式多為戴醜醜的牙套,但矯正時間長久,不但影響門面美觀、自信及人格發展,尤其對於常須面對鎂光鏡頭的藝人更是極大的困擾。『星鑽瓷冠』不只是一種最新可改善咬合的矯正技術... ,不過呂院長進一步提醒想進行『星鑽瓷冠美齒雕塑』的民眾,牙齒美容畢竟還是醫療範圍,其前提必定是咬合重建,假如只有重視美感而忽略健康就失去了醫療的原意。術後仍需定期回診檢查,平時的保養也不容忽視,也要做好日常清潔工作,例如牙線使用、正確的刷牙方式、避免菸酒檳榔等,並記得定期檢查。惟有良好的口腔清潔才能確保牙齒與牙周組織的健康,讓矯正後的牙齒跟原本的牙齒無異,維持的時間才能長久。」(見偵卷第16、17頁)。另有網友以「GG」為名,於98年4 月11日下午8 時12分,張貼:「她是在禾睿牙醫給呂睿庭醫師做的 林嘉綺做的是快速星鑽全瓷冠微雕矯正 資料可以到以下網站查到 http://tw.myblog.yahoo.com/pyliqzcxo 如 果你想瞭解治療方式 可以去電諮詢00-00000000 本人自己是覺得呂醫師看診還算輕巧 應該能符合您的需求」之回答內容(見偵卷第15頁) 。依上開網友「ANGE」、「天」及「GG」之張貼內容,確可使社會一般人於瀏覽該網頁時,可將網友「ANGE」、「天」及「GG」之張貼內容與禾睿牙醫診所間予以聯結。惟上開網友「ANGE」、「天」及「GG」張貼之內容,係分別於網路上提問及提供醫療診所之資訊、牙齒美容、醫療等資訊,自與公共利益有關,應屬可受公評之事項。則被告於98年4 月15日上午10時35 分許,於「Yahoo!奇摩知識+ 」網站,接續於上開網友「ANGE」、「天」及「GG」張貼內容之後,以「工義使者」為名張貼評論,其張貼內容全文為:「評論對象:『我的牙齒不美又怕痛』 其實搞的每個人都像假牙有什麼好自然最好 若是拿個名人來作文章 若是藉此來吸金 就該下地玉 自然最好自然最好自然最好 自然最好 好好刷牙吧 不要搞到一口假牙 被醫療診所的宣傳騙到 吃飯都不對 死後還會帶一口假牙 好可怕 以下為某網友的 意見 我是雪 這是我去看的經驗 請大家幫忙封殺他這 間診所是-** 牙醫診所吸金診所歐!!拜託各位了~6/11去看牙醫~因為”**牙醫診所”服務也很爛”什麼微笑 態度差到爆昨晚去預約 護士小姐說預約已經排到下禮拜 了叫我早點去現場預約 但是要等多久不確定八點半就到診所 只有一個客人我問護士小姐:我是大學生 但是學生證收走了她說沒關係一樣收50元!之後態度就很差,我問:要等多久他說等這個客人看完就可以換我我再問:我第一次來 要寫資料嗎?她說:要阿~就醬子也沒拿單子給我 甚至也沒打算跟我說單子在哪我還要自己找ㄝ 沒看到這麼差的服務(火!!!)雖然不爽但寫完我就去等候區等 才一坐下她就說(第一次主動開口):健保卡和掛號費。OS:XXX !!只有要錢才會主動開口!!!我跟醫生說把蛀牙的埔一下就好要走時,... ,醫生就過來說:都要用預約的 現場掛號我們很難作業ㄝ後來居然又說:不然就不要約了 好不好!一秒鐘後我說:好!!!連一聲謝謝我也不說了整個火大 看兩顆齒靠~什麼微笑 是搶錢吧態度之差到那種口氣是我想直接賞一巴掌給他的程度 我學長去洗牙齒 洗到一直出血同學去拔牙 之後蜂窩組織炎扯到這種地步 請大家幫忙封殺他這間診所是**牙醫診所吸金診所歐!!拜託各位了~」(見偵卷第18頁)。依被告張貼之評論內容前段所述之「其實搞的每個人都像假牙有什麼好 自然最好 若是拿個名人來作文章若是藉此來吸金 就該下地玉 自然最好自然最好自然最好 自然最好 好好刷牙吧不要搞到一口假牙被醫療診所的宣傳騙到 吃飯都不對 死後還會帶一口假牙 好可 怕」,顯係針對上開網友「ANGE」、「天」及「GG」張貼內容,而為主觀評論,且其評論內容係闡述其對牙齒保建及醫療行銷之看法,並未針對禾睿牙醫診所或其他特定對象予以評論。本已與刑法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有間,且公訴意旨亦僅將被告張貼之評論內容後段所述之「**牙醫診所吸金診所歐!!」列為起訴範圍。然被告上開張貼「其實搞的每個人都像假牙...死後還會帶一口假牙好可怕」等內容,既係就與公共利益有關,可受公評之事項,所為主觀評論,其之評論內容後段所述之「以下為某網友的意見 我是雪 這是我去看的經驗 請大家幫忙封殺他這間診所是- **牙醫診所吸金診所歐!!...」等內容,自應與評論內容之前段合併觀察。其後段內容雖有「**牙醫診所吸金診所歐!!」之文字,然並無具體指明即為禾睿牙醫診所,亦無使人推論而知之可能。縱告訴人以上開網友「ANGE」、「天」及「GG」陸續之張貼內容,已提及禾睿牙醫診所,而認被告張貼之「**牙醫診所吸金診所歐!!」即係影射禾睿牙醫診所。惟言論者所為之言論內容有無影射某特定對象,本與聽聞、閱覽該言論者之主觀認知、感受有關。而聽聞、閱覽言論後所生之認知、感受,本因人而異,縱自認遭言論影射之人,認其即為言論所影射之對象,惟仍應以社會一般多數人於聽聞、閱覽言論後,是否可將言論內容與特定對象為聯結,始能為客觀之認定。惟被告張貼之言論內容前段「其實搞的每個人都像假牙...死後還會帶一口假牙好可怕」等內容,係陳述其個人對牙齒保建及醫療行銷之意見,並未針對禾睿牙醫診所或其他特定對象予以評論,已難使社會一般多數人於閱覽其前段之言論後,將其後段之「以下為某網友的意見 我是雪 這是我去看的經驗 請大家幫忙封殺他這間診所是-**牙醫診所吸金診所歐!!...」等內容與禾睿牙醫 診所予以聯結。且綜觀被告張貼評論之全部內容,並無隻字片語使人一望即知其係針對禾睿牙醫診所為評論,亦無何等名稱、特徵之描述,足使閱覽其留言之社會一般人將其評論內容與禾睿牙醫診所為聯結。自不足以毀損禾睿牙醫診所之名譽。無從以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相繩。 四、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上揭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確有何加重誹謗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何加重誹謗犯行,揆諸前揭說明,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靳開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刑事第七庭法 官 簡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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