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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易字第10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智易字第10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亞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代表人
陳詩薇
共同選任辯護人
賴安國律師

      蕭翊亨律師

      李政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調偵字第18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陳詩薇係址設臺北市○○區○○街2 段295之4 號之亞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亞登公司)負責人,其明知如起訴書附件之「mama story」品牌服飾照片係韓國「mama story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而由科邦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科邦公司)取得其專屬授權,自民國98年8 月1 日至99年7 月31日,在臺灣地區,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上開攝影著作之所有著作財產權能之權利,未經科邦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前開科邦公司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竟仍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先於98年8月1 日至同年12月1 日間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前開「mamastory 」品牌服飾照片重製為印有「艾琳媽咪屋」之服飾照片,並以「艾琳媽咪屋」之名義,在艾琳媽咪屋購物便、YAHOO 奇摩拍賣、YAHOO 奇摩超級商城、PCHOME商店街等網路購物平臺販賣相關服飾,而在網際網路上公開傳輸前述印有「艾琳媽咪屋」之服飾照片;因認被告陳詩薇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罪嫌,被告亞登公司亦應依同法第101 條規定科以罰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4 項、第302 條至第304 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科邦公司對被告陳詩薇及亞登公司就上開事實提出告訴,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罪、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罪,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嗣經告訴人具狀表明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1頁),告訴人既已撤回告訴,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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