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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自字第26號

背信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王美玲劉育琳黃珮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自字第26號

自訴人
薩摩亞商宇丰玄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代表人
陳雅美
自訴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被告
孫崇騰
被告
張治安
共同選任辯護人
成介之律師
共同選任辯護人
余振國律師
被告
王淑芬
選任辯護人
陳佩貞律師

      孫煜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重勞訴字第一號損害賠償民事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或刑事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7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關被告孫崇騰、張治安、王淑芬涉犯刑法第318-1條洩密罪、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背信罪、刑法第352 條毀損文書罪、刑法第359 條破壞電磁紀錄罪、著作權法第91條之罪,自訴人係以:㈠被告孫崇騰於民國98年12月1 日至99年7 月31日擔任自訴人薩摩亞商宇丰玄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總經理,被告張治安於99年1 月11日至99年9 月23日擔任自訴人公司業務經理,執掌自訴人公司與Vasomedical 之合約屆期之續約事宜,其二人明知自訴人公司與Vasomedical所簽訂之經銷商合約合約將於99年8 月14日屆期,且合約內訂有續約條款,而其等二人本於職務應辦理續約事宜,卻故意不辦理續約事宜,致使自訴人公司喪失Vasomedical 之臺灣經銷商資格,而由被告二人後來所任職之暄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Suzric,下稱暄達公司)取得Vasomedical 之臺灣經銷商資格,致使自訴人公司損失經銷商資格所衍生之相關利益;㈡被告孫崇騰於99年7 月31日離職前交還電腦之際,未經自訴人同意,擅自將如附件(即本院100 年度審自字第41號卷第61至70頁)所示自訴人電腦內公司歷年來所建立之重要相關檔案予以刪除;㈢被告孫崇騰、張治安明知如附件所示之「ECG 貼置標準流程」檔案、路徑「eecp\HardDisk\Philly\EECP_Service Manual中文版」資料夾內之檔案以及「EECP_brochure 」等檔案,均為自訴人公司重要營業資訊,且為自訴人享有著作權,卻非法重製檔案,並攜至暄達公司,使用於暄達公司之「ECG 電極應用指南」、「心臟疾病治療新曙光」、「LUMENAIR中文操作手冊」等檔案,並由身為暄達公司董事長之被告王淑芬提供電腦,予以重製儲存於暄達公司之「Andrew(即被告張治安之英文名)」資料夾內,均致生損害於自訴人,為主要論據。而自訴人與被告間業經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以101 年度重勞訴字第1 號損害賠償民事事件審理中之事實,有該案民事卷宗影卷在卷可佐,茲因該案中兩造對被告孫崇騰、張治安於任職自訴人公司期間之執掌職務範圍是否包含與Vasomedical 之續約事宜、其二人離職後是否轉至暄達公司任職、系爭附件所示等電腦檔案是否屬自訴人享有著作權之營業秘密等民事法律關係之爭執(見該案卷一第115 頁背面、第116 頁背面、第117 頁正面、第156 頁正面),均為本案被告等人前揭刑事責任是否存在之前提事實,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於本院101 年度重勞訴字第1 號民事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劉育琳

法 官 黃珮茹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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