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自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背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自字第26號自 訴 人 薩摩亞商宇丰玄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美 自訴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被 告 孫崇騰 張治安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成介之律師 余振國律師 被 告 王淑芬 選任辯護人 陳佩貞律師 孫煜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295 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孫崇騰、張治安、王淑芬被訴背信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3日裁定,在本院101 年度重勞訴字第1 號民事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經查,上開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303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是上開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揆諸首揭說明,應繼續審判。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