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自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背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自字第26號自 訴 人 薩摩亞商宇丰玄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美 被 告 孫崇騰 張治安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成介之律師 被 告 王淑芬 選任辯護人 陳佩貞律師 孫煜輝律師 上列自訴人因對被告提出背信等自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狀。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於民國100 年11月4 日具狀向本院提起自訴,及於101 年1 月5 日具狀向本院提起追加自訴,原委任林鳳秋律師為自訴代理人,嗣於108 年1 月10日具狀解除上揭委任,此有刑事解除委任狀1 份附卷可稽,亦未再行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揆諸前開說明,其自訴程式顯有未備,爰依上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自訴人如逾期不補正,即依同條項後段規定,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