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9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 告 黃功仁 選任辯護人 盧孟蔚律師 被 告 生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功仁 選任辯護人 黃介南律師 陳宜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6 月5日 所為之判決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正本法官欄法官「陳美彤」應更正為法官「王沛雷」。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法官欄法官「陳美彤」應更正為法官「王沛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簡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