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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9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陳彥宏王沛雷簡志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9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告
黃功仁
選任辯護人
盧孟蔚律師
被告
生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功仁
選任辯護人
黃介南律師

      陳宜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6 月5日 所為之判決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正本法官欄法官「陳美彤」應更正為法官「王沛雷」。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法官欄法官「陳美彤」應更正為法官「王沛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簡志龍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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