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度自字第1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亞太燃料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源生 送達代收人 崔駿武律師 被 告 漢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安憶心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明有定文。經查,本件被告安憶心、漢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訴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加重毀謗罪、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37條之營業毀謗罪部分,均經本院100 年度自字第1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徐文瑞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