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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雷雯華徐文瑞李郁屏

原告
亞太燃料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源生
送達代收人
崔駿武律師
被告
漢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安憶心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明有定文。經查,本件被告安憶心、漢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訴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加重毀謗罪、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37條之營業毀謗罪部分,均經本院100 年度自字第1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法 官 徐文瑞

法 官 李郁屏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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