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亞太燃料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源生
- 送達代收人
- 崔駿武律師
- 被告
- 漢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安憶心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明有定文。經查,本件被告安憶心、漢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訴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加重毀謗罪、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37條之營業毀謗罪部分,均經本院100 年度自字第1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