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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0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蔡明宏李宛玲鄭光婷

原告
貝利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建忠
被告
原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8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鄭光婷

書記官 方蘭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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