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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419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1419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孫傳興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506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孫傳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孫傳興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除刪除犯罪事實部分關於孫傳興前案紀錄及執行情形之記載,另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孫傳興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民國101 年8 月6 日準備程序及審判筆錄)。

三、核被告孫傳興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按所謂接續犯之包括一罪,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於案發當日、同地所為多次毀損犯行,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實施,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公訴人雖以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執行情形,認應論科被告累犯,然被告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554 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確定,且於100 年5 月2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被告於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確定前,尚犯有運輸第一級毒品未遂犯行,該犯行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更易字第3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且經最高法院於100 年10月20日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5737號駁回被告上訴確定,此與被告前揭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部分罪行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另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按,是公訴人前開認定似有未洽,被告本件犯行,並不構成累犯(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非字第239 號判決意旨參見)。爰審酌被告認告訴人前有不法行為,未思循法律途徑救濟,竟為本件毀損告訴人不法行為資以報復,法治觀念薄弱,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及不便,惟念及被告犯後已知坦認犯行,暨其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查被告為本件犯行之小刀1 支,經被告到庭陳明業已丟棄,且未據扣案,因屬得沒收之物,為免將來執行上之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嘉欣到庭執行職務。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419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