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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1240號

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審簡字第1240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昱翰
輔佐人
陳勝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896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1 年度審易字第2288號),本院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陳昱翰犯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另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昱翰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為自白(見本院民國101 年11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 頁)。

二、核被告陳昱翰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罪。爰審酌被告任憑己意,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 日,影響其所服勤務之正常執行,實有不該,惟念其犯罪後迭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於役政管理秩序所生危害程度,暨其前已有相同犯行前科紀錄之素行、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因精神疾病須服藥治療而與家人同住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劉瓊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
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1240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