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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林秀鳳劉瓊雯黃翰義

原告
鑫士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綺帆
訴訟代理人
蘇癸旨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元祥律師
被告
古紹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386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劉瓊雯

法 官 黃翰義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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