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9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92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慶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執聲字第6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慶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慶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宣示判決筆錄、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除㈠附表編號2 之犯罪日期應補充為「100 年7 月28日『晚間11時30分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㈡附表編號3 之犯罪日期應補充為「100 年5 月8 、9 日『間某時』」外,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黎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