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5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51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永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永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永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黃永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屬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第679號解釋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依法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簡志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