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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陳美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1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益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益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益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呂益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 、2 及編號3 至5 之罪所處之刑,並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63號、本院99年度聲字第582 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10月,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核卷證,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5 之罪所處罰金刑新臺幣15萬元部分,因僅一罪宣告併科罰金,無定執行刑之問題,應合併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陳美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1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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