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1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呂益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益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益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呂益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 、2 及編號3 至5 之罪所處之刑,並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63號、本院99年度聲字第582 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10月,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核卷證,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5 之罪所處罰金刑新臺幣15萬元部分,因僅一罪宣告併科罰金,無定執行刑之問題,應合併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陳美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