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7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中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中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中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李中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所犯附表編號1 、2 及編號3 至5 之罪所處之刑,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126 號、本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647 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1 年,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陳美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