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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8號

聲請交保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黃國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8號

聲請人
即被告
江俊諺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訴字第26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理由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江俊諺業經鈞院審判程序辯論終結在案,並坦承犯罪,已無逃亡之虞慮及羈押必要性,且另案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確定在案得易科罰金,因之聲請人擬以具保替代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江俊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由本院審理,先後於民國100 年6 月24日、100 年8 月12日聲請准予羈押及延長羈押,由本院諭知羈押及延長羈押裁定在案,然被告因另案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業經本院刑事庭另以100 年度審簡字第1378號判決有罪確定後,已於101 年1 月8 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執己字第203 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被告所涉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固然已經辯論終結且於100 年12月30日宣示判決,然被告現既已經送他案確定判決之執行,業已非受本院本案審理中之羈押,其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8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