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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89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89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維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維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維哲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3 月,並於民國98年12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5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呂維哲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2339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以及本院分以98年度審易字第2141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以98年度士簡字第775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前開部分復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49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並於98年12月18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 年5 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4970 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5 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4971 號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89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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