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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更字第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雷雯華蔡子琪李郁屏

原告
亞太燃料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源生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秉義律師
被告
漢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安憶心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0 年度自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被訴上開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自字第1 號刑事判決均諭知無罪在案,茲經原告於附帶民事起訴狀內載明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蔡子琪

法 官 李郁屏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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