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更字第1號
- 原告
- 亞太燃料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源生
- 訴訟代理人
- 崔駿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秉義律師
- 被告
- 漢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安憶心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0 年度自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被訴上開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自字第1 號刑事判決均諭知無罪在案,茲經原告於附帶民事起訴狀內載明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