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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5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宋松璟高雅敏張毓軒

原告
京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潭
被告
韓志鴻

右被告因101 年度易字第698 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張毓軒

                 書記官 蔡東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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