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原 告 郭俊興 訴訟代理人 蔡玉釵 鐘耀盛律師 被 告 張文叔 被 告 優良計程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宏 訴訟代理人 張雅芳 蕭健宏 被 告 運將計程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宏 訴訟代理人 蕭健宏 被 告 天駿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光華 訴訟代理人 黃萬宏 李春明 上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交簡字第1 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