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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
    蔡明宏李宛玲李世華
  • 法定代理人
    陳金成、楊子瑛

  • 原告
    高百煉
  • 被告
    柳俊堂詠益富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原   告 高百煉 訴訟代理人 楊敏宏律師 被   告 柳俊堂 奕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成 被   告 詠益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瑛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101年度交訴字第16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以被告柳俊堂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被告柳俊堂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嫌部分,業經本院以101年度交訴字第16號判決無罪在案(另肇 事逃逸部分雖判決有罪,但此非原告訴請賠償之原因),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雅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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